Q:有關候選人之宣傳車噪音係由何機關管轄及應如何處理?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4條規定:「政黨及候選人從事競選活動使用擴音器,不得製造噪音。違反者,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依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1條規定,亦同)因此,候選人使用擴音器設施所發出之聲音超過噪音管制標準者,經當地主管機關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依噪音管制法第24條第1項第4款規定,處新台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