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投票種類
(一)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適用事項包括法律之複決、立法原則之創制及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為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及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二)公民投票日定於8月第4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110年起,每2年舉行1次
二、公民投票提出方式
全國性公民投票的提出方式有公民連署、行政院提案、立法院提案,以及總統交付等4種。
三、公民投票投票權人資格
符合下列條件者,有投票權
(一)年滿18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未受監護宣告者。
四、提案及連署門檻
(一)提案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1以上。
(二)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1.5以上。
五、公民投票流程
全國性公民投票主要流程包括:
六、舉辦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於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公民投票案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
(二)人民提案之公民投票,由提案人之領銜人代表正方,立法院、行政院或經許可設立辦事處之反對意見者代表反方。
七、公民投票結果
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