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選舉委員會及22個所屬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公民投票法」規定,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方式辦理我國各種選舉及公民投票。
二、選舉委員會之委員任命
(一)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任期為4年,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且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三分之ㄧ。
(二)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9人均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三)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委員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並指定1人為主任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