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歷屆村里長選舉
屆別 |
投票日 |
重 要 記 事 |
第1屆 |
於35年2月16日至3月5日間分別辦理 |
l 35 年 2 月 19日 前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制定「臺灣省各縣市村里長選舉辦法」,規定村里長由村里民大會選舉之。 l 村里長任期2年。 l 臺灣省各縣市合計選出6,304位村里長。 |
第2屆 |
於37年3月15日至4月5日間分別辦理 |
l 臺灣省各縣市合計選出6,289位村里長。 l 第1、2屆均無候選人制度。選舉結果,如當選人不願應選,則以候補依序遞補。 |
第3屆 |
於39年9月3日至41年11月23日間分別辦理 |
l 為實施地方自治後第1次,不再以村里民集會方式,改以公民至指定投票所投票方式選舉。 l 候選人改為申請登記制度。 l 本屆選舉規定須以全村里過半數公民之投票,得票超過總投票數一半以上者為當選;若選舉結果無人當選時,應就得票數較多之前2名候選人於5日內舉行第2次投票,決定當選人。 l 臺灣省各縣市合計選出6,464位村里長。 |
第4屆 |
於41年3月2日至43年11月21日間分別辦理 |
l 原村里長任期2年改為3年。 l 原第3屆規定候選人得票須過半始為當選之規定取消,改為得票數最多者為當選。 l 臺灣省各縣市合計選出6,517位村里長。 |
第5屆 |
於44年4月17日至46年3月24日間分別辦理 |
l 自本屆起,村里長出缺,其所遺任期在1年以上者辦理補選,不足1年者,由公所派員代理,均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 l 臺灣省各縣市合計選出6,571位村里長。 |
第6屆 |
於47年4月20日至49年6月12日間分別辦理 |
l 48年10月8日公布「臺灣省各縣市村里長選舉罷免規程」,規定村里長任期改為4年。因臺北市、高雄市、臺南市、基隆市等4縣市於48年10月8日以後辦理選舉,故其第6屆村里長任期為4年,其他縣市仍維持3年任期。 l 臺灣省各縣市合計選出6,608位村里長。 |
第7屆 |
於50年4月23日至53年9月6日間分別辦理 |
l 因「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施行,新選出之村里長任期均為4年。 l 臺灣省各縣市合計選出6,548位村里長。 |
第8屆 |
於54年4月18日至57年3月17日間分別辦理 |
l 臺灣省各縣市合計選出5,743位村里長。 l 臺北市因56年7月改制為直轄市,於57年6月9日至59年12月20日間自行辦理改制後第1屆直轄市里長選舉,選出574位里長。 |
第9屆 |
於58年4月20日至58年5月25日間分別辦理 |
l 臺灣省各縣市合計選出5,105位村里長。 l 高雄縣、基隆市、臺南市因第8屆任期未滿,尚未改選。 l 臺北市於61年6月14日至62年6月17日投票,選出606位里長(第2屆)。 l 金門縣於60年4月25日選出35位村里長(第1屆)。 |
第10屆 |
62年10月6日 |
l 臺灣省各縣市合計選出6,482位村里長。 l 高雄縣、基隆市、臺南市為第9屆。 l 臺北市於64年6月1日至65年6月20日投票,選出615位里長(第3屆)。 l 金門縣於64年5月4日選出35位村里長(第2屆)。 l 連江縣於65年12月選出23位村里長(第1屆)。 |
第11屆 |
67年6月17日 |
l 臺灣省各縣市合計選出6,427位村里長。 l 高雄縣、基隆市、臺南市為第10屆。 |
第12屆 |
71年6月12日 |
l 臺灣省各縣市合計選出6,212位村里長。 l 高雄縣、基隆市、臺南市為第11屆。 l 高雄市於68年7月改制為直轄市,惟其改制後第1屆直轄市里長選舉,併本次選舉同時辦理,選出里長412人。 l 臺北市於70年5月31日選出里長629人(第4屆)。 l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於71年1月16日合計選出60位村里長。 |
第13屆 |
75年6月14日 |
l 臺灣省各縣市合計選出6,281位村里長。 l 高雄縣、基隆市、臺南市為第12屆。 l 高雄市選出里長411人(第2屆)。 l 臺北市於74年6月6日選出里長629人(第5屆)。 l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於75年1月18日合計選出59位村里長。 |
第14屆 |
79年6月16日 |
l 臺灣省各縣市合計選出6,418位村里長。 l 高雄縣、基隆市、臺南市為第13屆。 l 高雄市選出里長466人(第3屆)。 l 臺北市選出里長440人(第6屆)。 |
第15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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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臺灣省各縣市合計選出村里長6,604人。 l 高雄縣、基隆市、臺南市為第14屆。 l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合計選出村里長59人。 l 高雄市於 l 臺北市於 |
第16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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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臺灣省各縣市合計選出村里長6,794人。 l 高雄縣、基隆市、臺南市為第15屆。 l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合計選出村里長59人。 l 高雄市選出里長464人(第5屆)。 l 臺北市選出里長435人(第8屆) |
第17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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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臺灣省各縣市選出村里長6,838人。 l 高雄縣、基隆市、臺南市為第16屆。 l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合計選出村里長59人。 l 高雄市選出里長463人(第6屆)。 l 臺北市另於 |
第18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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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臺灣省各縣市合計選出村里長6,857人。 l 高雄縣、基隆市、臺南市為第17屆。 l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合計選出村里長59人。 l 高雄市選出里長459人(第7屆)。 l 臺北市另於 |
第19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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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臺灣省及福建省各縣市於 l 臺北市第11屆、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第1屆里長於 |
第20屆 |
103年11月29日 |
l 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村(里)長之任期為4年,同法第83-1條規定,應於103年8月1日任期屆滿之村(里)長及應於104年1月16日任期屆滿之臺北市里長,其任期調整至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止。 l 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係我國首次將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及村(里)長共9種選舉同日舉行投票。 l 臺灣省及福建省各縣(市)合計選出村里長3,600人。 l
臺北市第12屆、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第2屆里長及桃園市第1屆里長選舉合計選出里長4,251人。 |
第21屆 |
107年11月24日 |
l 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係將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及村(里)長共9種選舉同日舉行投票。 l 臺灣省及福建省各縣(市)合計選出村里長3,595人。 l
臺北市第13屆、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第3屆里長及桃園市第2屆里長選舉合計選出里長4,149人。 |
第22屆 |
111年11月26日 |
l 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及村(里)長共9種選舉同日舉行投票。 l 臺灣省及福建省各縣(市)合計選出村里長3,580人。 l 臺北市第14屆、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第4屆里長及桃園市第3屆里長選舉合計選出里長4,168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