屆別 |
投票日 |
重 要 記 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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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屆 |
37年1月至3月 |
* 36 年 3 月 28 日制定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 * 由全國各省市議會、蒙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依法選出180人,任期6年,連選得連任。 * 行憲後,於37年6月4日召開第1屆第1次會議。 * 因政府遷台後,國家遭遇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為保持憲法五院運作,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1號解釋,在第2屆監察委員未能依法選出集會與召集以前,仍由第1屆監察委員繼續行使職權。 |
第1屆 (增選) |
58年12月29日 |
* 因應人口增加,行政區域變動,58年3月27日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中央公職人員增選補選辦法」,辦理監察委員增選。 * 增選監察委員2人。 |
第1屆 (第1次增額) |
62年2月15日 |
* 61年6月29日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額選舉辦法」,辦理增額監察委員選舉,增額選出之監察委員每6年改選。 * 由臺灣省議會、臺北市議會選出增額監察委員10人,連同海外遴選產生之監察委員5人,合計本次增額選出15人。 |
第1屆 (第2次增額) |
69年12月29日 |
* 原訂67年12月27日辦理第2次增額監察委員補選,惟於選舉期間逢中美斷交,經總統67年12月16日頒布緊急處分令,在進行中的增額中央民意代表選舉延期舉行,所有候選人停止一切競選活動。 * 69年6月16日正式成立中央選舉委員會,各省市及縣市選舉委員會於同年7、8月間分別成立,辦理各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事宜。 * 69年國內情勢穩定,政府決定恢復增額中央民意代表選舉,同年12月29日辦理第2次增額監察委員選舉,選出增額監察委員22人及海外遴選產生監察委員10人。 |
第1屆 (第3次增額) |
76年1月10日 |
* 76年1月10日辦理第3次增額監察委員選舉,選出增額監察委員22人及海外遴選產生監察委員10人。 |
第2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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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年5月第2屆國民大會集會,通過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29人,並以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任期6年,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自此以後,監察委員之產生,改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不再由地方議會選舉產生。 * 第2屆監察委員於82年2月1日開始行使職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