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訴願決定書 中選訴字第017號
訴願人因撕毀選舉票事件,不服新北市選舉委員會(下稱原處分機關)104年2月26日新北選四字第1043450030號處分,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103年新北市市長、議員及里長選舉投票日為11月29日,訴願人前往設於新北市淡水區第72投票所投票時,撕毁領得之市長、市議員及里長選舉票計3張,原處分機關以其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公職選罷法)第110條第8項規定,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以下同)5千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
理 由
一、按公職選罷法第110條第8項規定,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者,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訴願人於103年11月29日在新北市淡水區第72投票所,撕毀領得之市長、市議員及里長選舉票計3張,為訴願人所不爭執,有新北市淡水區第72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案件報告書及撕毀之選舉票影本附卷可憑。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所為,違反公職選罷法第110條第8項規定,足以認定。
二、訴願人訴稱其係大陸人士不熟悉投票事務,因以私章圈選要求選務人員更換選舉票未果而撕毀云云,以法律一經公布,人民即有遵守法規之注意義務,訴願人既已取得我國國籍,前往投票所投票時,對於選舉法規自應注意以免觸法;且依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訴願人不得以其原為大陸人士執為免罰之理由,所訴核不足採。原處分應予維持。
三、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更新日期:Jun 18,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