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訴願人因引述民調事件,不服彰化縣選舉委員會99年1月6日彰選四字第0991250006號處分書,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決定書字號: 99年中選訴字第002號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訴 願 決 定 書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於98年縣(市)長、縣(市)議員及鄉(鎮、市)長選舉競選活動期間(98年11月25日至98年12月4日), 98年11月25日中午,在彰化縣彰化市長選舉候選人邱○○位於彰化市中山路391號競選總部公開助選時表示:「…國立政治大學預測市場研究中心昨天最新預測資料,…根據前天的選情,…,我們關心的彰化,…翁縣長和對手的比例是40比48,…所以國立政治大學預測市場研究中心所做的民調非常接近,大家要繼續加油。」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公職選罷法)第53條第2項規定,原處分機關爰以99年1月6日彰選四字第0991250006號處分書裁處訴願人新台幣(下同)50萬元,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
理 由
一、按公職選罷法第53條第2項規定:「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違反者,依同法第110條第5項規定,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上開規定之立法目的,係為保障選舉之公平與公正,避免任何人在選舉最後階段,藉由民意調查資料影響選民之判斷,進而影響選舉結果,故其所謂之「民意調查資料」並不以選罷法第53條第1項所定之民調為限,尚包含非正式之民調資料在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594號判決可資參照)。
二、訴願人於投票日前10日之98年11月25日中午,在彰化市長選舉候選人邱○○競選總部公開助選時,引述國立政治大學預測市場研究中心有關選情之預測資料,有原處分機關調查事證紀錄、第101次監察小組會議紀錄及第265次委員會議紀錄為證,訴願人確有引述民意調查資料之事實,洵堪認定。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違反公職選罷法第53條第2項規定,經核並無不妥。訴願人陳稱引述之資料,非屬正式之民調,其引述之行為事實,係在候選人競選總部,且為民眾側錄檢舉,非屬內部談話,均核不足採,原處分應予維持。
三、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更新日期:May 26,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