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訴願人因撕毀選票事件,不服宜蘭縣選舉委員會99年7月2日宜選四字第09906502861號處分書,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決定書字號: 99年中選訴字第007號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訴 願 決 定 書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原處分機關宜蘭縣選舉委員會99年7月2日宜選四字第09906502861號處分書,以訴願人於99年6月12日在宜蘭縣蘇澳鎮第127投票所,故意撕毀宜蘭縣第19屆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之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票各1張,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0條第8項規定,處罰鍰新臺幣(下同)5千元,訴願人不服,以不知撕毀選票為違法,及圈選時因油墨滲透至第2張選票,欲更換選票而撕毀,向本會提起訴願。
理 由
一、按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者,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0條第8項所規定。訴願人於上開事實所述時地,故意撕毀選舉票,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調查筆錄、撕毀之選舉票影本可憑,亦為訴願人所不爭執。訴願人違規事實,洵堪認定。
二、訴願人陳稱因選票疊放致圈選時油墨滲透至第2張選票,意欲更換選票而撕毀,仍屬具有撕毀選票之故意,並無疑義,至其主張因不識字,故不知撕毀選票為違法一節,依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亦不因之必然解免其違規處罰責任,原處分機關已考量其教育程度、行為後態度,及屬初犯等情,核處最低罰鍰5千元,自無違法不當之處。
三、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更新日期:Sep 13,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