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訴願人因發布民調資料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100年3月4日新北選四字第1003450023號處分,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決定書字號: 100年中選訴字第013號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訴 願 決 定 書
主文
訴願不受理
事實
理 由
一、按「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但有訴願代理人住居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為者,不在此限。」及「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分別為訴願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第16條第1項及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所明定。
二、本案原處分係於100年3月9日以寄存送達之方式送達訴願人,訴願期限應自100年3月10日起算,扣除新北市至臺北市(本會所在地)之在途期間2日,至100年4月10日屆滿,復因100年4月10日為星期日,以該日之次日(100年4月11日)為訴願期限之末日。查訴願人係於100年4月12日繕具未附理由之訴願書並郵寄,而原處分機關係於100年4月13日收受訴願人之訴願書,有原處分機關總收文條碼100/04/13-1000000474可稽,本案訴願人已逾提起訴願之期限,依訴願法第77條第2款規定,本案應為不受理。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2款決定如主文。
更新日期:Jun 8,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