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訴願人因發布引述民調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7年6月9日北縣選四字第0970550496號處分書,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決定書字號: 97年中選訴字第014號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訴 願 決 定 書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為97年1月12日,訴願人於投票日前之97年1月7日晚間,為臺北縣第三選舉區候選人余天先生主持造勢活動晚會時向群眾陳稱:「…咱的民調領先對手2%了…」,案經民眾檢舉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2項規定,並由原處分機關裁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訴願人不服,以其純為競選訴求或助選語言,如均視為發布引述民調未免失之過苛云云,提起訴願。
理 由
一、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2項明定:「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同法第110條第5項規定,違反第53條規定者,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訴願人於投票日前之97年1月7日造勢活動晚會,向群眾陳稱:「…咱的民調領先對手2%了…」,業由原處分機關監察小組第195次會議審議勘驗蒐證錄影DVD影碟片及重點譯文,訴願人確於造勢晚會提及 「咱的"民調"領先對手2%了」等語,且訴願人於陳述意見書及訴願書,亦均坦承確於當日造勢晚會陳稱:「…咱的民調領先對手2%了…」,違法事實明確。原處分機關第283次委員會議,認其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50萬元,經核並無不合。要難以係競選訴求或助選語言而解免責任。原處分應予維持。
三、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更新日期:Aug 26,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