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訴願人因公告遞補當選人名單事件,不服臺東縣選舉委員會97年9月19日東選一字第0971850232號公告,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決定書字號: 97年中選訴字第016號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訴 願 決 定 書
主文
訴願不受理
事實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18條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第77條第3款復規定,訴願人不符合第18條之規定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訴願人原為臺東縣長濱鄉第18屆鄉民代表會選舉當選人並為該代表會副主席,因另案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並經判決確定,臺東縣政府爰依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規定,自97年5月15日解除職權,其所遺缺額,經臺東縣選舉委員會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4條第2項等規定,以97年9月19日東選一字第0971850232號公告鄒榮增遞補,訴願人不服,認所遺缺額應依地方制度法第81條規定辦理補選云云。
三、查訴願人並非臺東縣選舉委員會97年9月19日東選一字第0971850232號公告之相對人,復未能舉證其法律上權利或利益受有損害,徵諸上揭規定,其非屬得提起訴願之主體而於法未合,應不受理。
四、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3款決定如主文。
更新日期
更新日期:Dec 10,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