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申請人以不服不予發還保證金事件為由,提起再審之訴,本會決定如下:
決定書字號: 96年中選訴字第002號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訴 願 決 定 書
主文
再審不受理
事實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97條第1項規定,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對於確定訴願決定,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本案申請人於96年1月29日提起再審之訴,申請人因不予發還保證金事件,雖於95年12月25日向本會提起訴願,惟該訴願案本會迄未作成訴願決定,申請人於96年2月13日言詞辯論時,亦表示從未收到任何機關之訴願決定。是故,其所提再審之訴,於法自有不合,應不受理。
二、綜上論結,本件再審為不合法,爰依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1條及第32條第1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更新日期:Mar 5,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