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訴願人因公辦政見發表會辦理方式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本會決定如下: 96年11月26日北市選三字第0960350603號函處分,提起訴願案
決定書字號: 97年中選訴字第001號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訴 願 決 定 書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為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台北市第8選舉區候選人,因原處分機關於96年11月26日以北市選三字第0960350603號函知訴願人等,關於公辦政見發表會辦理方式,依規定經徵詢各候選人意見結果,該選舉區之候選人建議採辯論方式辦理者,未達三分之二,無法以辯論方式辦理,決定採一輪方式辦理政見發表會,訴願人不服,認為該選舉區公辦政見發表會,應以辯論方式辦理,爰提起訴願。
理 由
一、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6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選舉,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外,選舉委員會應於競選活動期間內舉辦公辦政見發表會,…。但經選舉區內候選人全體同意不辦理者,應予免辦…。另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公辦政見發表會得分二輪發表政見。第16條規定,公辦政見發表會得使用電視辦理。第18條之1規定,電視政見發表會經同一選舉區三分之二以上候選人同意時,得以辯論方式為之。
二、本案原處分機關徵詢訴願人參選之第八選區各候選人意見,計有3人表示以辯論方式辦理,3人未表示意見,1人表示採二輪方式,該未表示意見之三人,即未積極表示採辯論方式之意思,自不能認為同意以辯論方式辦理,故本案並未達上開規定同一選舉區三分之二以上候選人同意。原處分機關決議不採辯論方式辦理,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更新日期:Jan 9,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