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訴願人因撕毀選票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7年4月2日北市選四字第0970350426號處分書,提起訴願案,本會決定如下:
決定書字號: 97年中選訴字第007號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訴 願 決 定 書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於97年1月12日下午3時50分左右至台北市第829投開票所行使投票權,將領得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舉票撕毀,原處分機關依法裁處罰鍰新台幣5千元整,訴願人不服,爰提起訴願。
理 由
一、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0條第8項規定,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者,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訴願人於97年1月12日下午3時50分左右至台北市第829投開票所行使投票權,將領得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舉票撕毀,其撕毀選票之行為,不因以其「平時患有高血壓及心律不整,在無知覺狀態下撕毀該張選舉票」等語為辯,而得解免違法責任,況原處分機關業已考量訴願人為初犯,處以最低罰鍰新台幣5千元,原處分機關之處分並無違法或不當。
二、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更新日期:Jul 2,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