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訴願決定書 中選訴字第006號
原處分機關:嘉義市選舉委員會
訴願人因登記為嘉義市第9屆市議員選舉候選人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103年9月1日不予受理之處分(下稱原處分),提起訴願案,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於103年9月1日向原處分機關辦理登記為嘉義市第9屆市議員選舉候選人,因未繳納保證金,經原處分機關以欠缺保證金為由,不予受理,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
理 由
一、按「登記為候選人時,應繳納保證金;其數額由選舉委員會先期公告。」「登記為候選人時,應備具選舉委員會規定之表件及保證金,於規定時間內,向受理登記之選舉委員會辦理。表件或保證金不合規定,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不予受理。」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選罷法)第32條第1項及第33條所明定。
二、茲據訴願人訴稱略以:
(一)撤銷原處分,並准予免附保證金登記。
(二)保證金制度侵犯憲法第7條及第17條賦予之平等權及參政權。
三、查原處分固未完備行政程序法第96條規定之應記載事項,雖有欠周妥之處,惟核其性質應屬就人民依法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所為拒絕其申請之行政處分;次查嘉義市第9屆市議員選舉候選人應繳納保證金數額,依本會103年8月28日中選務字第1033150149號公告為12萬元;本件訴願人於103年9月1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登記為嘉義市第9屆市議員選舉候選人,因未繳納保證金,經原處分機關依選罷法第32條第1項及第33條規定,不予受理其登記之申請。訴願人既未依前揭選罷法規定,於申請登記時繳納保證金,原處分機關不受理其登記為嘉義市第9屆市議員選舉候選人,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本件原處分應予維持。
四、至訴願人陳稱保證金制度侵犯憲法第7條及第17條所定之平等權及參政權一節,以保證金制度是否違憲,尚非訴願審議範圍事項,併予敘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更新日期:Oct 23,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