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訴願決定書 中選訴字第002號
原處分機關:臺中市選舉委員會
訴願人因登記為臺中市第2屆市長選舉候選人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103年9月2日中市選一字第1033150136號通知單(下稱原處分),提起訴願案,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於民國103年9月2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登記為臺中市第2屆市長選舉候選人,登記申請書保證金欄位填寫2萬元,且其所攜帶應繳交保證金之支票金額為2萬元,與本會公告登記為直轄市長候選人時應繳保證金200萬元不符,經原處分機關不予受理,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
理 由
一、按「登記為候選人時,應繳納保證金;其數額由選舉委員會先期公告。」「登記為候選人時,應備具選舉委員會規定之表件及保證金,於規定時間內,向受理登記之選舉委員會辦理。表件或保證金不合規定,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不予受理。」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選罷法)第32條第1項及第33條所明定,又訴願人不服原處分機關103年9月2日中市選一字第1033150136號不予受理候選人申請登記通知單,提起訴願,查原處分雖名為「不予受理候選人申請登記通知單」,核其性質應屬就人民依法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所為拒絕其申請之行政處分。次查臺中市第2屆市長選舉候選人應繳納保證金數額,依本會103年8月28日中選務字第1033150149號公告為200萬元;本件訴願人既未依前揭選罷法規定,於申請登記時繳納足額保證金,原處分機關不受理其登記為臺中市第2屆市長選舉候選人,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原處分應予維持。
二、至保證金制度是否違憲,尚非訴願審議範圍事項,併予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更新日期:Oct 23,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