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訴願人因違規張貼競選宣傳品事件,不服屏東縣選舉委員會94年12月9日屏選四字第0941750575號函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案
決定書字號: 95年中選訴字第004號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訴 願 決 定 書
主文
訴願不受理
事實
理 由
一、按「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及「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57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為訴願法第14條第1項及第77條第2款所明定;若逾越30日之不變期間,而提起訴願自為法所不許。
二、卷查本件訴願人收受原處分機關屏東縣選舉委員會處分書之日期為94年12月13日,由與訴願人居住於同一住址之弟鄭志義代收,此有郵政機關之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可稽。依此計算(即自翌日12月14日起算30日內),訴願人得提起訴願之期間應至95年1月12日止。惟訴願人遲至95年1月16日始向原處分機關提起訴願,有該訴願書可稽,顯已逾提起訴願之期間,揆諸首揭規定,原處分業已確定,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2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更新日期:Mar 8,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