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訴願人因推薦監察員事件,不服台南市選舉委員會95年4月26日南市選四字第0952500519號書函,提起訴願
決定書字號: 95年中選訴字第005號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訴 願 決 定 書
主文
原處分關於拒絕訴願人推荐2名監察員部分撤銷,其餘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參加台南市第18屆里長選舉,經台南市北區區公所(選務作業中心)函知請其得推薦1名投開票所監察員,訴願人以其依規定得推薦2名監察員,並分別推薦蘇郁棋,魏滿淑為第199、200投開票所監察員各在案,爰於95年4月20日陳情原處分機關台南市選舉委員會允其所請,惟經原處分機關95年4月26日以南市選四字第0952500519號函復訴願人認其推荐2名監察員,與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4條、第9條規定不符,予以拒絕,訴願人不服,爰提起訴願。
理 由
一、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選罷法)第59條規定,投票所、開票監察員由候選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如指定之監察員超過該投票所、開票所規定名額時,以抽籤定之。本規則第4條規定:「監察員除另有規定外,以各該選舉區為單位由候選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依前項各款規定計算數為小數時,即以整數一計算;如候選人或政黨實際推薦監察員之總數超過監察員名額時,以抽籤定之。」
二、本次台南市第18屆里長選舉,依該市投開票所工作人員配置原則,規定每一投開票所設置2名監察員,台南市文元里選舉區設有2處投開票所共配置4名監察。該里有3位候選人登記。依選罷法第59條平均推薦監察員之意旨,本案每位候選人得推薦1.33人,故應參照本規則第4條第2項之規定,允每位候選人推薦2名監察員,原處分機關對於該部分適用法律見解容有違誤,應予撤銷;至候選人推薦之監察員人數超過設置名額,應為如何之處理,乃屬原處分機關依法令之權責事項,非可由訴願人任意指定第2位推薦之監察員為第200投開票所監察員,是訴願人此部份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部分有理由,部分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第81條前段規定決定如主文。
更新日期:Jul 20,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