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
11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為營造安全的投票空間,保障投票權人投票權之行使,維護投票權人及投開票所工作人員的健康安全,以及使選務防疫工作有依據可循,經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政策,並參酌109年公職人員補選、罷免辦理選務防疫措施經驗,訂定本防疫計畫,以執行相關防疫措施,建立應變機制,落實防疫工作。
貳、辦理機關
一、 主管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 主辦機關: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
三、 協辦機關(單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民政局、警察局等)。
參、防疫措施
一、 投票前相關整備作業
(一)資源整備:
1. 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於110年6月15日前邀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民政局及警察局等)進行風險評估檢核,訂定各該防疫措施實施計畫(名稱統一訂定為「○○○選舉委員會辦理11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措施實施計畫」),依據各該實施計畫落實相關防疫準備與通報處理。
2. 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建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民政局及警察局等)之聯繫窗口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流程等,且確保相關人員皆瞭解聯繫窗口。
3. 掌握投票權人是否有居家隔離、居家檢疫情形,居家隔離者、居家檢疫者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辦理,並依公民投票法第22條規定,不得進入投票所投票及參觀開票。另投票權人如係符合病例定義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個案,經醫院安排採檢,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開立「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於接獲通知檢驗結果前,應留在家中,不可外出,亦不得進入投票所投票及參觀開票。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聯繫取得相關人員資訊。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及鄉(鎮、市、區)選務作業中心於投票日前及投開票當日加強宣導是類人員不得進入投票所投票及參觀開票,並請衛生單位及民政單位於投票前1日主動提醒該類人員勿外出投票。
4. 確實盤點防疫物資(口罩、手套、含酒精之乾洗手液、額溫槍、消毒用酒精、擦拭毛巾或紙巾等)及圈選工具數量,圈選工具以圈票處遮屏數量5倍以上備置為原則,以利消毒更換。
5. 督導鄉(鎮、市、區)公所依據「11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風險評估檢核表」(如附件1),辦理風險評估檢核。
(二)事前宣導: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以多元管道通知(使用公民投票公報、網站或大眾媒體、第四台跑馬燈或村里廣播等)投票民眾注意以下事項:
1. 注意呼吸道衛生、咳嗽禮節,並維持手部清潔,如發生發燒、咳嗽、呼吸道症狀或身體不適,應儘速就醫後在家休息。
2. 投票權人前往投票時應佩戴口罩,排隊時,以投票所內保持1.5公尺以上,投票所外保持1公尺以上距離為原則,如有發燒、咳嗽或呼吸道症狀者,應請與他人保持1.5公尺以上之距離。
3. 如為居家隔離者、居家檢疫者請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辦理,並依公民投票法第22條規定,不得進入投票所投票及參觀開票。另投票權人如係符合病例定義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個案,經醫院安排採檢,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開立「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於接獲通知檢驗結果前,應留在家中,不得進入投票所投票及參觀開票。
(三)場所安排
1. 投開票所不宜設置於地下室或空氣不流通之處所。
2. 投票所應先消毒,保持空氣流通及環境整潔。
3. 投票所外設置簡易檢疫站,備置耳(額)溫槍量測投票權人體溫,設置含酒精之乾洗手液或酒精提供民眾使用。
4. 為提醒投票民眾注意防疫措施,應於入口處或明顯處張貼宣導海報,請民眾佩戴口罩投票及參觀開票,未依規定佩戴口罩,經勸導不聽者,將通報地方政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規定,裁罰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5. 規劃適當動線,設置防疫專用遮屏,並提供防疫手套給有發燒、咳嗽或呼吸道症狀的投票權人使用。
6. 為免開票時因工作人員佩戴口罩而影響唱票音量,事先準備擴音設備。
7. 投開票所如設置於學校,應以紅絨柱或地貼標示投票權人或參觀開票民眾進出投開票所活動範圍。
(四)投開票所工作人員防護:工作人員如有發燒、咳嗽、呼吸道症狀或身體不適,應儘速就醫,勿參與選務工作。另調度預備員執行後續選務作業。
二、 投票時注意事項
(一)工作人員整備作業:
1. 投票開始前,主任管理員應再次確認各投開票所工作人員無發燒、咳嗽、呼吸道症狀或身體不適等症狀,並回收檢視「健康聲明表」(如附件2)。工作人員如有發燒、咳嗽、呼吸道症狀或身體不適者,或「健康聲明表」有勾選「是」之情形,不得參與選務工作,另通報各鄉(鎮、市、區)選務作業中心調派預備員執行後續選務作業。
2. 工作人員投票開始後全程佩戴口罩,另查驗國民身分證及發票工作人員(含查驗國民身分證及發公投票者)應佩戴防疫手套及護目鏡(面罩),避免直接接觸。
(二) 入口體溫檢測及出入口消毒:
1. 簡易檢疫站確實量測投票權人體溫、並提供含酒精之乾洗手液或酒精。
2. 投票權人離開投票所前,應使用含酒精之乾洗手液或酒精再次消毒。
3. 檢疫人員優先調派具醫護背景人員或校護人員擔任簡易檢疫站防疫人員,若無相關人員則由各投開票所自行調配辦理防疫措施。
(三)請投票權人佩戴口罩進入投票所投票:
1. 請投票權人一律佩戴口罩進入投票所投票。對於未佩戴口罩之投票權人,請投票所工作人員主動提醒、勸導,請其佩戴口罩。如經勸導仍不願佩戴備用口罩進入投票所者,請投開票所警衛人員協助蒐證,由主任管理員填具「投票日違反防疫事件通知書」(如附件3),通報鄉(鎮、市、區)選務作業中心,層轉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依法處理。
2. 投票權人如有發燒症狀,應請其佩戴防疫手套並登記姓名與聯絡電話,由工作人員依投票權人國民身分證核對其姓名無誤後,再進入投票所領票,並引導至適當動線(與其他民眾保持1.5公尺以上的距離),使用防疫專用遮屏圈票,並於該投票權人離開投票所前收回手套,統一予以銷燬,該投票權人投票完畢後,立即進行圈票處遮屏消毒,並更換圈選工具。
3. 現場準備充足之備用口罩給予未戴口罩之發燒、孕婦、慢性病患或有呼吸道症狀者使用。
4. 投票所查驗國民身分證管理員、領票處管理員核對投票權人身分時,應請投票權人脫下口罩,以利核對前來投票者容貌與其國民身分證相片是否相符;投票權人脫下口罩時,須與查驗人員及前後投票權人維持1.5公尺之社交距離。
(四)工作人員在引導投票權人排隊時,以投票所內保持1.5公尺以上,投票所外保持1公尺以上距離為原則,並宣導維持個人衛生禮節。
(五)投票所如設置於學校,請投票權人於完成投票後儘速離開學校,不得於標示範圍外逗留。
(六)發現居家隔離者、居家檢疫者,請通報當地衛生、民政、警政主管機關處理。
(七)發現符合病例定義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個案,經醫院安排採檢,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開立「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尚未接獲通知檢驗結果者,請通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處理。
(八)發現疑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案例,請通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處理。
(九) 發票處、圈票處遮屏、圈選工具及投票權人、投票所工作人員座位、常接觸之處,應定時由投票所工作人員利用空檔以酒精消毒,圈選工具並經常更換。
三、 開票時注意事項
(一) 投票時間截止,投票所改為開票所,工作人員請先消毒作業台後開始開票。
(二) 開票人員請佩戴防疫手套執行開票作業。
(三) 開票時應全程佩戴口罩,唱票人員及記票人員可搭配擴音設備執行唱票及記票作業。
(四) 在開票所外設立簡易檢疫站,觀看開票程序的民眾於進入前應先量測體溫,並登記姓名與聯絡電話。有發燒症狀者,不得進入。
(五) 宣導進入開票所觀看民眾,須佩戴口罩,並保持1.5公尺以上距離,或採梅花式安排座位為原則,並維持衛生禮節。對於未佩戴口罩之參觀開票民眾,請開票所工作人員主動提醒、勸導,請其佩戴口罩。如經勸導仍不願佩戴備用口罩進入開票所者,請投開票所警衛人員協助蒐證,由主任管理員填具「投票日違反防疫事件通知書」(如附件3),通報鄉(鎮、市、區)選務作業中心,層轉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依法處理。
(六) 開票所如設置於學校,請參觀完開票之民眾儘速離開學校,不得於標示範圍外逗留。
(七) 開票完成後,開票場所及投開票所應用物品進行消毒。
四、 配合實聯制措施指引有關投票權人及參觀開票民眾個人資料之蒐集
(一) 投開票所工作人員登記民眾個人資料前,應出示「個人資料蒐集告知聲明書」(如附件4),請民眾詳閱及確認。
(二) 民眾填寫個人資料時,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應以遮蔽或其他適當方式保護先填寫者之個人資料,避免後填寫者得閱覽先填寫者之個人資料。
(三) 投開票完畢後,前開民眾登記之個人資料,鄉(鎮、市、區)選務作業中心應善盡資料安全維護義務,並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四) 各鄉(鎮、市、區)選務作業中心對於前開投票權人、參觀開票民眾提供之個人資料僅可保存28日,屆期即應主動將資料予以銷毀,並應留存執行銷毀之項目及日期等紀錄。
肆、投開票所消毒作業
一、 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前1日佈置投票所時應先進行內部消毒。
二、 投票過程中各項物品、用具及場域每一小時至少簡易消毒1次。
三、 投開票結束後歸還場地前,投開票所周遭環境應進行全面消毒工作。
伍、風險評估檢核
為落實辦理風險評估檢核,請各鄉(鎮、市、區)公所依據「11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風險評估檢核表」(如附件1)辦理檢核,各鄉(鎮、市、區)公所於辦理檢核作業時,每1投票所均應填具1張檢核表,其中第1項至第12項檢核項目,由各鄉(鎮、市、區)公所進行檢核,第13項至第30項由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進行檢核,逐一勾選符合或填具待改進事項,檢核表須填具檢核日期,並由檢核人員簽章,已填竣之檢核表正本留存各鄉(鎮、市、區)公所,影本1份報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備查。
陸、防疫物資
一、 耳(額)溫槍:每1投開票所備置1支額溫槍。
二、 酒精:酌量備置。
三、 含酒精之乾洗手液:每1投開票所入口處及出口處各備置至少1瓶含酒精之乾洗手液。
四、 口罩:提供工作人員及未戴口罩之發燒、孕婦、慢性病患或有呼吸道症狀者投票權人使用,每1投票所備置150片(3盒)口罩。
五、 手套:提供工作人員及有發燒症狀之投票權人使用,每1投票所約50雙。
六、 防疫遮屏:每1投票所1組。
七、 擦拭毛巾或紙巾:酌量備置。
八、 護目鏡(或面罩):每1投票所5組。
九、 擴音設備:視需要備置。
柒、工作人員健康管理
一、 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應填寫健康聲明表(如附件2),並落實自我健康狀況監測,並於點算、領取公投票、佈置投開票所及於投開票所執行職務時量測額溫或耳溫,倘有發燒(額溫37.5度、耳溫38度以上)、呼吸道症狀或腹瀉等,應主動向各鄉(鎮、市、區)選務作業中心或主任管理員報告,並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及引導就醫治療,並立即調派預備員遞補選務工作。
二、 投開票期間,全體工作人員均應佩戴口罩,投票時查驗國民身分證及發票工作人員(含查驗國民身分證及發公投票者)應佩戴防疫手套;開票時,開票人員請佩戴防疫手套執行開票作業。
捌、管制考核
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於110年6月15日前邀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民政局及警察局等)進行風險評估檢核,訂定各該防疫措施實施計畫,並應檢附會議紀錄,於110年6月30日前函報中央選舉委員會。
玖、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並得視實際需要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