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補選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措施建議
修訂日期:109/6/10
一、投票前相關作業
(一)資源整備:
1.邀集地方政府(含地方衛生、民政及警政單位)進行風險評估檢核,並訂定防疫應變計畫,內容包括應變機制規劃與任務分工、防疫宣導規劃、防疫措施、防護用品準備及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計畫等,並落實相關防疫準備與通報處理。
2.建立相關單位(如地方衛生、民政及警政單位)之聯繫窗口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流程等,且確保相關人員皆瞭解聯繫窗口。掌握投票人是否有居家隔離、居家檢疫情形,居家隔離者、居家檢疫者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辦理,並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5條規定,不得進入投票所投票及參觀開票。
3.盤點防疫物資(口罩、手套、乾洗手液、額溫槍、消毒用酒精、擦拭毛巾等)數量。
4.盤點圈選工具數量,圈選工具以圈票處遮屏數量5倍以上備置為原則,以利消毒更換。
(二)事前宣導:多元管道通知(使用選舉公報、網站或大眾媒體、第四台跑馬燈或村里廣播等)投票民眾注意以下事項:
1.應注意呼吸道衛生、咳嗽禮節,並維持手部清潔,如發生發燒、咳嗽、呼吸道症狀或身體不適,應儘速就醫後在家休息。
2.選舉人前往投票時應配戴口罩,並請與他人保持1公尺以上之距離,如有發燒、咳嗽或呼吸道症狀者,應請與他人保持1.5公尺以上之距離。
3.如為居家隔離者、居家檢疫者請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辦理,並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5條規定,不得進入投票所投票及參觀開票。
(三)場所安排
1.為提醒投票民眾注意防疫措施,應於入口處或明顯處張貼宣導海報。
2.投票所入口處設置簡易檢疫站,備置耳(額)溫槍量測選舉人體溫。
3.設置含酒精之乾洗手液提供民眾使用。
4.投票場所應先消毒,保持空氣流通及環境整潔,不宜設於地下室或空氣不流通之處所。
5.規劃適當動線設置防疫專用遮屏,並提供防疫手套給有發燒、咳嗽或呼吸道症狀的選舉人。
6.為免後續開票時,工作人員因配戴口罩而影響唱票音量,請先準備擴音設備。
7.投開票所如設置於學校,應以紅絨柱或地貼標示選舉人或參觀開票民眾進出投開票所活動範圍。
(四)投開票所工作人員防護:工作人員如有發燒、咳嗽、呼吸道症狀或身體不適,應儘速就醫,勿參與選務工作。另調度預備員執行後續選務作業。
二、投票時注意事項
(一)工作人員整備作業:
1.投票開始前,再次確認無發燒、咳嗽、呼吸道症狀或身體不適等症狀。
2.工作人員投票開始後全程配戴口罩,另查驗國民身分證及發票工作人員(含查驗國民身分證及發選舉票者)應配戴防疫手套,避免直接接觸。
(二)入口體溫檢測及出入口消毒:協調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於投票所外設簡易檢疫站,量測選舉人體溫、並提供乾洗手液給予民眾後,再入場領票。出口處也請提供乾洗手液給予民眾離開使用。
(三)請選舉人配戴口罩進入投票所投票。選舉人人如有發燒症狀,應登記姓名與聯絡電話,由工作人員依選舉人國民身分證核對其姓名無誤後,請其配戴防疫手套後再進入投票所領票,並引導至適當動線(與其他民眾保持1.5公尺以上的距離),使用防疫專用遮屏圈票,並於該選舉人離開投票所前收回手套,統一予以銷燬,該選舉人投票完畢後,立即進行圈票處遮屏消毒,並更換圈選工具。現場準備適量口罩給予未戴口罩之發燒、孕婦、慢性病患或有呼吸道症狀者使用。
(四)工作人員在引導選舉人排隊時,以投票所內保持1.5公尺以上,投票所外保持1公尺以上距離為原則,並宣導維持個人衛生禮節。
(五)投票所如設置於學校,請選舉人於完成投票後儘速離開學校,不得於標示範圍外逗留。
(六)如有發現居家隔離者、居家檢疫者,請通報當地衛生、民政、警政主管機關處理;發現疑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案例,請通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處理。
(七)發票處、圈票處遮屏、圈選工具及選舉人、投票所工作人員座位、常接觸之處,應定時由投票所工作人員利用空檔以酒精消毒,圈選工具應經常更換。
三、開票時注意事項
(一)投票時間截止,投票所改為開票所,工作人員請先消毒作業台後開始開票。
(二)開票人員請配戴防疫手套執行開票作業。
(三)開票時應全程配戴口罩,唱票人員可搭配擴音設備執行唱票作業。
(四)在開票所外設立簡易檢疫站,觀看開票程序的民眾於進入前應先量測體溫,並登記姓名與聯絡電話。有發燒症狀者,不得進入。
(五)宣導進入開票所觀看民眾,須配戴口罩,並保持1.5公尺以上距離為原則,或採梅花式安排座位,並維持衛生禮節。
(六)開票所如設置於學校,請參觀完開票之民眾儘速離開學校,不得於標示範圍外逗留。
(七)開票完成後,開票場所及投開票所應用物品進行消毒。
四、辦理公辦政見發表會,候選人、參加民眾、工作人員及場地安排等事項,均依前開措施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