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今(12/18)日表示,有關報載特定立委擬參選人稱副總統候選人國籍未提出證據合理說明,並要求中選會應使其登記為候選人一事。中選會說明,報載特定立委擬參選人所述皆與選務法令不符,也與事實基礎相悖,特予澄清說明。
中選會說明,查已公開之中央選舉委員會第596次委員會議紀錄指出,有關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資格審定,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係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審定。其中,有關申請登記之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是否具外國國籍,中選會則於112年11月27日檢附各候選人填具之查證同意書,函請外交部查證在案;另為確認申請登記之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是否曾有回復或歸化取得我國國籍情事,內政部亦於112年12月4日函復中選會,賴清德先生等6人經查該部戶政資訊系統國籍行政作業及現存檔案,均查無渠等辦理歸化、喪失或回復國籍變更案件檔存資料。
中選會並說明,至特定立委擬參選人依法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一事,係因其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9款規定之情事,依法自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中選會依現行選務法律規定,獨立行使職權,並堅守選務中立與依法行政之立場。又正副總統與立法委員候選人之資格皆經中選會委員會議審定通過,且皆已發布新聞稿並對外說明在案,並未有特定立委擬參選人所稱該會未對外說明或剝奪其參政權等情。
最後,中選會也強調,尊重特定立委擬參選人尋求司法救濟途徑,惟其仍不應發表與選務法令與事實相悖之不實言論,更不應恣意汙衊選務機關,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