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表示,關於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業已連署送件之案件,何以不再收件,其法制理由如下:按選罷法及公投法是規範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程序的法規,故有謂選務及公投行政為時限行政,以其最重視法定時限,是以對於主要事項均一一予以明定,且上一階段之程序未終結確定即無從進行下一階段之程序,各階段程序甚少彈性,易言之,已經收件之連署案件,即必須進行下一階段之查對作業,為恪遵守程序規定,該會自不得再為收件,以維法制及程序規則之公平性。該會對於任何案件皆依法處理,處理標準及流程,均屬一致,並無任何差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