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由中選會、市縣選委會依法辦理,為公職選罷法第6條所明定;至市縣選委會是中選會所屬機關,則為中選會組織法暨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所明定,且中選會與所屬各地選委會依法係「選務一體」,例如:公職選罷法第7條明定,「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及縣市長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市縣選委會辦理各項選務,依法受中選會之監督,亦為公職選罷法第7條所明定。另各項選務辦理期間,中選會暨所屬市縣選委會除依法令調兼各級政府職員外,市縣選委會依法於鄉鎮市區設辦理選務單位,即鄉鎮市區公所設置選務作業中心皆有其法定應辦事項,例如鄉鎮市區公所應負責選務人員招募、投開所場地洽借等各項選務,而該等選務之辦理,亦受中選會、市縣選委會之指揮、監督與監察,均為公職選罷法所定;基此,「選務一體」既為法律所定,則中選會暨所屬市縣選委會、所有選務人員均應依法律、法規命令與相關函釋辦理選務,並應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等法令規範,俾符法制自屬當然。
對於外界迭有指稱中選會介入基隆市選委會罷免選務,無視於中選會實為主管機關之法定權責,中選會謹特予聲明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