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近期已進入查對作業程序中的罷免案件,中選會今日再度重申選務一體、依法辦理選務之立場:
一、依公職選罷法第7條明文規定,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及縣(市)長之選舉、罷免,係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法「主管」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委會辦理之,故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委會辦理選舉罷免業務,為中選會法定職責所在,直轄市、縣(市)選委會自有遵照辦理之法定義務,外界或有指涉中選會介入或干涉等評論,顯係對法律規定與實務運作未有明瞭所致。
二、有關罷免案連署人名冊是否有偽造情事之查對事宜,中選會前於109年12月1日以中選務字第1090027316號函復花蓮縣選委會及113年5月23日中選務字第1133150270號通函直轄市、縣(市)選委會之函文均一再重申,有關辦理連署人名冊之查對如發現連署人名冊有疑似代替簽名或蓋章情事,主辦選委會得依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16條規定寄送查詢單向當事人查詢是否為本人簽名或蓋章;主辦選舉委員會亦應本於職權,綜合其他事實認定連署人名冊是否有偽造情事,尚不得僅因當事人未回復或未於期限內回復查詢單,即作為連署人名冊予以刪除之事由。不惟如此,中選會於辦理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人名冊及連署人名冊查對作業工作人員講習時,亦已向各地選委會人員說明在案;同理,過往如高雄市選委會於辦理高雄市第3屆市長罷免案時,就寄送查詢單及查詢單回復情形之處理,亦依相關法令辦理。
三、又基隆市選委會主任委員雖係由基隆市政府秘書長兼任,現任總幹事則由基隆市政府民政處長兼任,但基隆市選委會依法仍為中選會所屬機關,依法應受中選會之指揮監督,遵照法令辦理選務。亦即,基隆市選委會不分專任、兼任人員都必須依法行政且亦應與各地選委會暨相關前例採標準一致之做法,以維選務中立。末連署人名冊均為連署人之個人資料,中選會也請基隆市選委會應依法善盡個人資料保護之責,不得因疏於注意而外洩;並應尊重民主依法辦理選務,不可因差別待遇而有妨礙選舉罷免權行使之情事,以維選務一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