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7/12)有相關報導指「中選會視察選務是違法之舉」或「中選會將手伸向基隆市選委會」等指涉內容,皆與現行法律規定與昔日以來之選務事實不符,中選會特予澄清:
一、中選會暨所屬各地選委會,依法是選務一體之選務機關,中選會作為選務主管機關,依法視察選務,指揮監督各地選委會均符合該會組織法與公職選罷法等相關規定,同時也已行之有年。故所謂「中選會視察選務是違法之舉」等指摘顯係不瞭解法律規定所致。
二、且依公職選罷法第7條明文規定,立委、市縣首長、市縣議員之選舉、罷免,係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法「主管」並「指揮監督」市縣選委會辦理之,故視察選務為中選會法定職責所在,市縣選委會依法亦應受中選會指揮監督;外界甚有「中選會不該視察選務或對選務為行政指導」等評論,顯然曲解法律規定,令人遺憾。
三、又中選會暨所屬各地選委會,既係依法辦理選務,自無「中選會將手伸向基隆市選委會」等情,且不分專兼任選務人員,均應遵守公職選罷法、行政中立法與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規定。
實際上,過去以來,任何罷免案之辦理,無論是近年之高雄市長罷免案、中二選區立委罷免案、花蓮縣富里鄉長罷免案、臺東縣成功鎮長罷免案、基隆市長罷免案等等,中選會與各地選委會皆無差別待遇,就是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