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表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主管機關為法務部,有關正副總統候選人之財產申報受理、查核等事宜,則由中選會依法辦理,該會從未對外回應提及相關具體個案應由法務部說明之事,部分媒體報導或可能顯有誤解,謹先予以敘明。
而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等規定,選務機關在受理正副總統候選人財產申報之作業程序上,係就正副總統候選人填載之財產申報內容予以公告;另依該法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等規定,申報人填載內容若有誤者得申請更正,但原申報表則不得抽換,中選會也定會依相關規定辦理。
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法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中選會則為辦理選務之機關,兩者之間彼此分工協力且權責分明,未有部分媒體報導所指兩部會說法似有不一等情;對此,中選會也特予澄清。質言之,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等規定,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為各級選舉委員會;至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法律主管機關則為法務部要無疑問,部分媒體報導指稱兩部會見解不一則顯有誤解。
實際上,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6條規定來說,申報人於申報後發現申報資料錯誤時,得重新詳實填寫申報表,提出於原受理申報機關(構)申請更正,原申報表不得抽換。該辦法第7條也規定,個案之查核,指陳情或檢舉人以書面或言詞敘明申報人之姓名,且指明其申報不實或涉有貪瀆之情事;申報人生活與消費顯超過其薪資收入;其他事證足認申報人有申報不實或貪瀆之嫌疑。該辦法第8條則規定,受理申報機關(構)進行本法之查核時,除得依法向有關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查詢外,應予申報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受理申報機關(構)之上級政風機關(構)複核時,亦同。對此,中選會係依法律及法規命令所定辦理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