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今(7)日表示,「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表」為申請登記之必要表件,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候選人,以及政黨申請登記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名單,應於申請登記時繳交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表。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1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候選人,以及政黨申請登記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名單時,應檢附候選人財產申報表,未繳交「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表」,屬表件不合規定情形,選舉委員會依法將不予受理。
中選會提醒,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將於112年11月20日至24日受理候選人申請登記,候選人於登記時應檢附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表,而該份財產申報資料將於審定候選人名單之日上網公告1年,請候選人正確填寫並於登記時繳交。
中選會表示,為利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迅速確實填報財產申報表,並提供更完善之服務,中選會及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業已指派熟稔財產申報之同仁擔任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之諮詢窗口,歡迎各候選人向各窗口人員洽詢。另該會將於112年11月14日在臺大醫院國際會議中心辦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海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財產申報填表說明會」,以協助政黨及候選人填寫財產申報表。
中選會進一步說明,「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表」、「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表(範例)」及「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各級選舉委員會受理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諮詢電話一覽表」等資料,皆已置於「中央選舉委員會/為民服務/財產申報表單下載」及「中央選舉委員會/資訊公開/廉政專區/財產申報表單下載」區網頁,歡迎各界下載參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