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10/27)中央選舉委員會,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規定,循例發布了一則新聞稿提醒國人「以街頭訪問或網路平臺調查等方式,將民眾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所為之意見彙計公開行為,為選罷法所稱之民意調查」係比照往例溫馨提醒民眾以避免觸法,但卻有網路謠言指出此為新規定;對此,中選會再予以澄清及說明。
實則,民國85年3月13日經中選會第220次委員會依法律規定決議,即指出「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係指將民眾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所為之意見表達,予以彙計公開之行為而言。至於其彙計之方法與公開之形式,則非所問。」且法院實務見解也強調總統選罷法、公職選罷法所稱「民意調查資料」,乃「指將民眾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所為之意見表達,予以彙計公開之行為,至其彙計之方法與公開之形式,是否合於學理上所稱『民意調查』之定義,即非所問;否則,即無法達成該規定所欲達成之立法目的,而與其立法意旨不符。是縱以非學理所稱『民意調查』性質之外觀,將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資料予以發布,仍有該條規定之適用。」(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321號判決參照)
不僅如此,民國100年9月2日該會亦於中選會網站,說明了選舉期間在各該選舉公告發布之日後,政黨及任何人可否發布民意調查資料一節,亦予以清楚說明(可參照 https://clarify.cec.gov.tw/central/cms/faq/22888 ,如圖檔所示),內容即是Q:政黨及任何人可否發布民意調查資料?A: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2條第1項規定:「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10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或主持人、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同條第2項規定:「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所謂之民意調查資料,係指將民眾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所為之意見表達,予以彙計公開之行為而言,至於其彙計之方法與公開之形式,則非所問……等等。
今年(民國112年)則因總統選罷法、公職選罷法修正,但以公職選罷法第53條來說,仍規定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10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誤差值及經費來源。未載明前項應載事項及其他各式具民意調查外觀之選舉罷免資料,於前項期間,均不得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但參選之政黨、候選人、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自行推估者,不在此限。政黨及任何人自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前二項資料。
從而,無論是依修正前之原總統選罷法、公職選罷法,或今年修正後之總統選罷法、公職選罷法之規定,彙計型態的街頭訪問或網路平臺調查,如係將民眾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所為之意見表達,予以彙計公開之行為,依法律規定與司法實務見解,仍屬兩選罷法之民意調查資料,至於其彙計方法與公開形式,則非所問。但卻有網路謠言指此為新規定或以前無此規定等情,對此中選會嚴正澄清,諒謠言止於智者,也請國人勿再以訛傳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