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今(18)日舉行委員會議,會中討論通過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同一組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為4億2,749萬4千元,將於112年9月12日發布選舉公告中載明。
中選會表示,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38條規定,同一組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於發布選舉公告之日同時公告。
競選經費最高金額之計算方式,依同法條規定,應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20元所得數額,加上新臺幣1億元之和。競選經費最高金額計算有未滿新臺幣1千元之尾數時,其尾數以新臺幣1千元計算之。所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口總數,係指投票之月前第6個月月底戶籍統計之人口總數。
中選會指出,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經依上開規定計算,同一組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訂為4億2,749萬4千元。其計算如下表: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口總數(112年7月31日) |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口總數70% |
乘以基本金額20元 |
加1億元 |
競選經費最高金額(單位:元) |
23,392,423 |
16,374,697 |
327,493,940 |
100,000,000 |
427,494,000 |
註:競選經費最高金額未滿1千元之尾數以千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