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今(21)日舉行委員會議,會中審議通過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登記應繳納保證金數額為新臺幣20萬元,將於112年11月16日發布候選人登記公告中載明。
中選會表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登記為候選人時,應繳納保證金;其數額由選舉委員會先期公告。同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規定,候選人保證金數額之預計及先期公告,由主管選舉委員會為之。
中選會指出,第3屆至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應繳納保證金數額均為新臺幣20萬元,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應繳納保證金數額則經該會委員會議決議亦維持相同數額,訂為新臺幣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