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期間,選舉人可以到場查閱,查閱時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並以查閱本人及戶內人員為限。如發現錯誤或遺漏,可以申請更正。
2. 競選宣傳品、廣告物相關規範:
(1) 任何人印發宣傳品,除應親自簽名(法人、團體載明名稱)外。印發者如非候選人,應加註住址或地址;印發者為法人或團體,亦同。
(2) 競選期間前印製,準備於期間開始後散發之宣傳品,視為競選期間所印製。
(3) 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廣告物,除應在地方政府公告地點為之外,廣告物上應具名。
3. 民意調查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規範:除參選之政黨、候選人自行推估外,各式民意調查或具民意調查外觀之資料,仍應遵守選舉公告發布日起至投票日10日前附加資訊註釋(負責調查單位、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誤差值及經費來源)及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禁止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之規定;違反者,處新臺幣10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4. 禁止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違反者,處新臺幣10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5. 受監護宣告者可依法行使選舉權,投票日領得選舉票後應自行圈投,但不能自行圈投而能表示意思者,得請求由家屬或陪同之人1人,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
6. 罷免案提議時,須指定提議人1人為備補領銜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死亡或經提議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者,由備補領銜人遞補為領銜人,並以1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