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選罷法規定,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違反規定者,係處以50萬至500萬元之罰鍰。
又中選會及地方選委會依法辦理選務,並不會對民調之檢舉案件做個案評論,倘有具事證之檢舉案件,地方選委會則會依法定程序處理;故具體個案有無民調之外觀或形式,以及是否該當於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等情,如經檢舉受理後,均會經法定程序予以確認及處理,並無所謂某個案,中選會李進勇已說該案沒有民調客觀外型即不構成或該案因有民調客觀形式已經構成等情,特予說明。
至今(17)日中選會李進勇主委於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所答詢之內容,係說明依公職選罷法規定,若就通案而言,是否構成該法之違反,關鍵在於是否有民調客觀外型,皆無法一概而論,均需依法定程序就個案予以審認;又具體個案部分,則是於依法受理後,需再行調查及瞭解,而非部分報導所指立法委員所詢之特定具體個案「沒有民調客觀外型不構成」或該具體個案「有民調客觀外型所以構成」。亦即,「若沒有民調客觀外型不構成」係指通案標準,並非個案審認已經有所決定,畢竟有關民調之檢舉案件,是否違反公職選罷法,仍需於受理受再經法定程序認定及處理。亦即,具體個案是否違反公職選罷法,仍需經由法定程序予以審慎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