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淑峯女士及金中玉先生分別申請登記新北市第4屆議員選舉第3、9選舉區候選人,惟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經最高法院於111年10月27日判決確定,何員處有期徒刑4年10月,褫奪公權4年,另金員處有期徒刑3年10月,褫奪公權3年。
中選會表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公職選罷法)第26條第2款規定,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查何員及金員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依公職選罷法第26條第2款規定,應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因何員及金員係於登記截止後,候選人名單公告前判決確定,其登記程序仍未完成,爰經本會重為審定,其資格不符,由新北市選舉委員會函知何淑峯女士及金中玉先生不予登記為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