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部分立法委員建議應待每個直轄市、縣市內所有投票所均投票完畢後,始齊一進行開票作業,核與現行選罷法有所未合。
中選會說明,公職選罷法第19條第1項但書規定,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同法第57條第5項前段規定,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故選舉人或投票權人於下午4時前到達投票所,依上開規定,仍可投票,至個別投票所則係於投票完畢後即依法改為開票所進行開票。
中選會也表示,我國投開票制度係採「投開票合一制」,非採集中開票制度。是以,按公職選罷法規定,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應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使開票作業於投票完畢後即接續辦理。
亦即,中選會及所屬選委會法辦理選務,依公職選罷法相關規定,尚無部分立法委員所指有集中開票或其他開票制度的法律依據。
此外,有關個別投票所之秩序維持,中選會表示,投票日下午4時止,主任管理員應即宣布投票時間截止,對投票時間截止前到場之選舉人或投票權人則仍應准其投票;至投票時間截止時點確認後,會有選務工作人員站於隊末並持投票排隊終點之手持標語,確實執行隊末管制作業,並由警衛人員協助維護現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