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治竑先生申請登記苗栗縣第20屆議員選舉第4選舉區候選人,惟劉員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於111年6月20日確定,並已於111年10月14日入監執行。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公職選罷法)第26條第4款規定,犯內亂、外患、貪污及賄選等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查劉員違反之案件,既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有期徒刑5月),且於111年9月2日議員登記期間截止前皆尚未執行,依公職選罷法第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撤銷其候選人登記。惟以其係於登記截止後,候選人名單公告前,即予發現,其登記程序仍未完成,爰經本會重為審定,其資格不符,逕由苗栗縣選舉委員會函知劉治竑先生不得登記為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