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於今(25)日發布111年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選舉候選人登記公告,自111年8月29日起至9月2日止,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受理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選舉候選人申請登記。該會也提醒申請登記之候選人,應於登記時繳交候選人財產申報表。
中選會指出,本次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選舉受理登記時間為111年8月29日至9月2日每日上午8時起至12時止,下午1時30分起至5時30分止;登記地點為候選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指定之地點,候選人申請登記相關表件,業已登載於該會及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網站,提供候選人下載使用。
中選會進一步表示,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3項規定,申請登記為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之候選人,應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申報財產。另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及縣(市)長選舉候選人申請登記時,應檢附候選人財產申報表。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3條規定,登記為候選人時,應備具選舉委員會規定之表件及保證金,於規定時間內,向受理登記之選舉委員會辦理。表件或保證金不合規定,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不予受理。
中選會提醒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選舉候選人,於申請登記時,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檢附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表,向受理登記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出,未依規定檢附候選人財產申報表,屬表件不合規定情形,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將依法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