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歷史首次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將於111年11月26日舉行投票,決定18歲、19歲的國民是否可以擁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為使正、反雙方意見可以充分表達,中選會今(19)日召開委員會議,決議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第1案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將自111年11月12日起至11月22日期間於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舉辦5場,由立法院代表正方,相關政府機關或依公投法第20條經許可設立辦事處之反對意見者代表反方,各場次日期、時間如下:
一、
第1場次:111年11月12日(星期六)19時。
二、
第2場次:111年11月15日(星期二)15時。
三、
第3場次:111年11月17日(星期四)10時。
四、
第4場次:111年11月19日(星期六)15時。
五、
第5場次:111年11月22日(星期二)19時。
民眾要擔任發表會或辯論會代表人,應先向中選會申請許可設立辦事處,由依公投法第20條經許可設立之辦事處於111年10月20日前向中選會推薦代表人。亦即民眾持支持意見,由支持意見辦事處向立法院報名,再由立法院於111年10月20日前向中選會推薦代表人名單;持反對意見者,由反對意見辦事處於111年10月20日前向中選會推薦代表人名單(報名表如附件)。
中選會提醒,為確保代表正方意見者為同意之意見發表,代表反方者為不同意之意見發表,支持或反對意見辦事處推薦之代表人應簽署切結書,未簽署切結書,視同放棄該場次。
至於如何申請設立辦事處及置辦事人員,中選會說明,公投案支持或反對意見代表人應於申請設置經費募集許可時,備具以下資料:
一、
辦事處登記書。
二、
辦事人員名冊。
三、
辦事人員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印本。
四、
代表人如未申請經費募集許可,另應檢附聯名成員名冊,及其依中選會指定格式之電子檔,聯名人數應達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零點五以上,亦即966人。
中選會表示,依全國性公民投票辦事處及辦事人員設置辦法規定,聯名成員有與受理在前之申請案件重複者,不計入聯名人數。此外,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之團體、經常定為投票所、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辦事處之設置以每一直轄市、縣(市)各設1所為限。辦事人員之名額,除義工外,以100人為限。辦事處負責人或辦事人員,以具公民投票權人為限。未經許可設置或經申請不予許可仍予設置辦事處、負責人或辦事人員者,依公投法第45條第7項規定處罰。
有關全國性公民投票辦事處及辦事人員設置辦法、設置流程及相關表件置於中選會網站「公民投票專區」之「辦事處設置」專區查詢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