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今(20)日舉行委員會議,會中審議通過111年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選舉候選人登記應繳納保證金數額,將於發布候選人登記公告中載明。
中選會表示,該會委員會議審議通過的保證金數額分別為直轄市長選舉候選人保證金新臺幣(以下同)150萬元,直轄市議員選舉候選人保證金20萬元,縣(市)長選舉候選人保證金20萬元,縣(市)議員選舉候選人保證金12萬元。
中選會指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登記為候選人時,應繳納保證金;其數額由選舉委員會先期公告。同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規定,候選人保證金數額之預計及先期公告,由主管選舉委員會為之。前開公職人員選舉之主管機關為中選會。
中選會說明,為妥適制訂合宜之候選人登記保證金數額,以維護人民參政權利,該會於111年4月21日召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登記保證金數額訂定公聽會」,邀請學者專家、立法院黨團、內政部、直轄市政府、議會、選舉委員會及部分縣(市)政府、議會、選舉委員會與會,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鑒於各界對於歷屆直轄市長選舉候選人登記保證金定為200萬元迭有應予檢討之意見,又公聽會與會人員多數意見亦認為該保證金數額有適度調降必要,中選會委員會議經參酌上開公聽會與會人員意見及歷屆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登記保證金數額,爰決議111年直轄市長選舉候選人登記保證金定為150萬元,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選舉候選人保證金,則維持與107年選舉相同數額。
中選會並表示,該會於日前邀集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召開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第2次選務工作協調視訊會議時,亦決議有關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候選人保證金定為12萬元,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候選人保證金定為5萬元,村(里)長候選人保證金定為5萬元,請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