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選舉委員會今(15)日舉行委員會議,會中討論通過111年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投票日期,定於111年11月26日(星期六),與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
中選會表示,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3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4條、第174條之規定。又依公民投票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立法院依憲法之規定提出之複決案,經公告半年後,應於10日內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立法院111年3月25日三讀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1條之1條文修正案,並於同年月28日辦理上開憲法修正案公告,公告期間自111年3月28日至111年9月28日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第1項規定,前開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投票應於111年12月28日前辦理完成。
中選會進一步說明,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辦理投票期限,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第1項已明文應於憲法修正案經立法院公告半年後,於3個月內辦理複決投票,前開辦理投票期限係屬憲法特別規定,爰不受公民投票法第23條第1項有關公民投票日定於8月第4個星期六,每2年舉行1次規定之限制。因前開辦理投票期限內,有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舉行,有關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與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自符合憲法之特別規定。
中選會指出,該會委員會議經考量投票完成之法定期限及下列因素,決定111年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定於111年11月26日,與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
一、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1條之1條文修正案,係經立法院朝野黨團高度共識下提出,投票日期之訂定,允宜考量公民參與修憲工程之影響。
二、
憲法修正案公告期間長達6個月,民眾有充分時間知悉憲法修正案內容,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與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尚無因公職人員選舉之政黨或候選人競爭交互影響,模糊憲法修正案內容焦點,或使選民混淆複決案意旨,以致投票結果偏離民意之虞。
三、
憲法修正案公告期間,選務機關已可就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預為籌辦規劃各項選務工作,與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選務籌辦時間仍屬充裕。
四、
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僅1張公投票,如與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選舉人至多領取5張選舉票、1張公投票,投開票作業不致過於複雜,選務能量尚可承載負荷。
五、
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期定於111年11月26日,又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應於111年12月28日前舉行投票,同日舉行投票符合社會期待,亦為憲法特別規定所許。
六、
公職人員選舉、公民投票投票日均為依法指定之放假日,如短期內辦理2次投票,勢必影響全國產業經濟活動及企業人力之調度。
七、
考量COVID-19疫情,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與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亦可避免2次大規模人流移動與群聚活動,有利維護民眾及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之健康安全。
該會委員會議同時討論通過「111年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工作進行程序表」,重要工作日程如下:
一、 111年10月12日前 發布公民投票公告
二、 111年10月13日至11月25日 辦理公民投票案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
三、 111年11月6日 投票權人名冊編造完成
四、 111年11月22日前 公告投票權人人數
五、 111年11月26日 投票、開票
六、 111年12月2日前 審定公民投票結果
七、 111年12月2日 公告公民投票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