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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訂於8月28日舉行投票,中央選舉委員會今(14)日召開委員會議,決議自110年7月24日起至同年8月21日期間於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為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7案、第18案、第19案及第20案,舉辦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每一公民投票案各舉辦5場,總計20場。
中選會表示,提案人及反對意見者有意擔任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代表,應向中選會申請許可設立辦事處後,並於110年6月4日前完成報名,代表正方者,應向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之領銜人報名,代表反方者,應向中選會報名,並請正反方代表人填妥切結書,代表正方意見者應為同意之意見發表,代表反方者應為不同意之意見發表,未簽署切結書,將視同放棄該場次(報名表如附件)。
中選會說明,公民投票案之提案人及反對意見者如需設立辦事處及置辦事人員,應於申請設置經費募集許可時,備具辦事處登記書與辦事人員名冊及電子檔1份,辦事人員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送中選會審核。代表人如未申請經費募集許可者,另應檢附聯名成員名冊,聯名人數應達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零點五以上,亦即966人。
中選會提醒,依據全國性公民投票辦事處及辦事人員設置辦法,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之團體、經常定為投票所、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辦事處之設置以每一直轄市、縣(市)各設1所為限。辦事人員之名額,除義工外,以100人為限。辦事處負責人或辦事人員,以具公民投票權人為限。未經許可設置或經申請不予許可仍予設置辦事處、負責人或辦事人員者,依公投法第45條第7項規定處罰。
中選會進一步說明,依據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公投法第9條提出之公民投票案,由提案人之領銜人代表正方,立法院、行政院或依公投法第20條經許可設立辦事處之反對意見者代表反方。同條第2項規定,正方、反方各推薦1至5人參加發表會或辯論會,其中應有依公投法第20條經許可設立辦事處之支持或反對意見者。
有關全國性公民投票辦事處及辦事人員設置辦法、設置流程及相關表件置於中選會網站「公民投票專區」之「辦事處設置」專區查詢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