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選舉委員會今(18)日召開委員會議,審議3項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決議其中2項公投提案合於規定,將函請戶政機關於15日內查對提案人名冊,1項公投提案將函請提案人之領銜人限期補正。
中選會指出,江啟臣先生所提「你是否同意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半年內,若該期間內遇有全國性選舉時,在符合公民投票法規定之情形下,公民投票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以及林為洲先生所提「你是否同意政府應全面禁止進口含有萊克多巴胺之乙型受體素豬隻之肉品、內臟及其相關產製品?」等2項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經該會109年11月25日分別函請提案人之領銜人限期補正,提案人之領銜人補正後經提委員會審議,認定皆合於規定,因此,上開2項公投提案均將函請戶政機關於15日內查對提案人。
中選會說明,張竹芩女士所提「您是否同意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應增列條文:第十屆立法委員應於2022年5月20日前審議通過憲法增修條文修正案,將前言『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改為『為因應國家現階段之需要』,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程序,送交全國公民投票複決」全國性公民投票案,109年12月4日舉行聽證竣事,經委員會議審議,決議函請提案人之領銜人限期補正。
中選會進一步說明,依據公民投票法第10條第3項規定:「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一、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二、提案違反前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之規定。三、提案不合第一條第二項或前條第八項規定。四、提案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五、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及同條第5項規定:「公民投票案經主管機關認定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人。」。
中選會表示,有關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最新進度,民眾可至該會官網「全國性公民投票專區」查詢(https://clarify.cec.gov.tw/referend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