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選舉委員會今(16)日召開委員會議,審議5項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決議其中2項公投提案將舉行聽證,釐清相關爭點,1項公投提案將函請提案人之領銜人限期補正,另2項公投提案決議予以駁回。
中選會表示,經委員會議審議有舉行聽證必要,以釐清相關爭點之公投提案,包括:
一、
江啟臣先生所提「你是否同意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到六個月內,若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公民投票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二、
林為洲先生所提「你是否同意政府應全面禁止進口含有瘦肉精(萊克多巴胺等乙型受體素)豬隻之肉品、內臟及其相關產製品?」。
中選會指出,潘忠政先生所提「您是否同意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遷離桃園大潭藻礁海岸及海域?」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於109年9月17日辦理聽證竣事,經提委員會議審議,決議函請提案人之領銜人限期補正。
中選會說明,辜寬敏先生所提「您是否同意要求總統推動制定一部符合台灣現狀的新憲法?」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於109年7月14日辦理聽證竣事,依該會第548次委員會議決議,於109年8月13日函請提案人之領銜人限期補正,補正後經提本次委員會審議,認定仍不符合規定,決議予以駁回;另辜寬敏先生所提「您是否同意要求總統啟動憲法改造工程?」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於109年7月16日辦理聽證竣事,依該會第548次委員會議決議,於109年8月14日函請提案人之領銜人限期補正,惟逾期未補正,決議予以駁回。
中選會進一步說明,依據公民投票法第10條第3項規定:「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一、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二、提案違反前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之規定。三、提案不合第一條第二項或前條第八項規定。四、提案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五、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
有關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最新進度,民眾可至中選會官網「全國性公民投票專區」查詢(https://clarify.cec.gov.tw/referend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