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針對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民政局限制高雄市選舉委員會借用學校、私人場所辦理高雄市市長罷免案投票,中選會呼籲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民政局配合高雄市選舉委員會,切勿阻撓選務工作之進行,妨礙人民正當行使罷免權。
中選會說明,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7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選舉,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以往各種選舉,投票所有將近一半是設在學校,其他則是設在活動中心、機關、團體、廟宇(教堂)或民宅等,以今(109)年剛舉辦的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為例,高雄市設了2,006所投票所,其中52.69%投票所設在學校,23.38%設在活動中心,設在廟宇(教堂)、民宅等場所的投票所則有17.7%。至於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高雄市設了1,823所投票所,其中設在學校有48.38%,活動中心24.52%,廟宇(教堂)、民宅等場所則有20.19%。
中選會指出,本次罷免案,比照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將設置1,823所投票所,依該會第543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之罷免案工作進行程序表規定,高雄市選舉委員會將於今年5月11日公告投票所設置地點。然而從今年4月17日罷免案宣告成立以來,場地借用進度落後,倘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限制1間學校只能出借1至2所場地,高雄市政府民政局限制以公家機關、團體、單位為限,勢將導致投票所數大幅減少,造成每一投票所的投票人數增加,民眾排隊等候的時間也會隨之增加,嚴重影響選民投票之便利性,並延宕投開票作業。
中選會強調,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8條規定,直轄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實施,為直轄市自治事項。另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投票所、開票所設置及管理之辦理事項,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指揮、監督鄉(鎮、市、區)公所辦理。依上開法律規定意旨,地方公職人員罷免事項,係法定自治事項,又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係屬鄉(鎮、市、區)公所之權責,該會呼籲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民政局依據上開法律規定,配合高雄市選舉委員會的選務工作規劃,協助提供學校及其他場地作為投開票所設置地點。
中選會並強調,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該會已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訂定之公眾集會及社交距離因應指引規定,訂定公職人員補選防疫因應措施,並持續視疫情作滾動式修正,今年2月8日以來所辦理的30場地方公職人員補選,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都已依據該會訂定的防疫措施規定,落實辦理各項防疫工作,深獲各界肯定。本次高雄市第3屆市長罷免案,該會已責成高雄市選舉委員會於今年4月24日邀集高雄市政府民政局、衛生局、教育局、環保局、警察局等單位召開協調會議討論通過本罷免案防疫計畫,讓防疫措施更完備。當前國內已多日未有新增確診人數,疫情有逐漸趨緩情勢,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民政局如對於防疫措施有任何建議,可提供該會及高雄市選舉委員會參考辦理,切勿恣意假借疫情或以其他空泛事由限制場地借用,妨礙本次罷免選務之進行。中選會因此呼籲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民政局收回投票所場地限制,讓選務工作順利進行,也符合社會各界對於選務工作公平、公正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