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今(17)日召開委員會議,審議彭迦智先生領銜提出5項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決議皆將函請提案人之領銜人限期補正,提案主文分別為:
一、
你是否同意「中央或地方政府所持有之公有土地,無論大小皆禁止標售,土地全部以租賃或設定地上權為原則」公有土地永不賣斷,實踐居住正義人人有房,保護國土人人有責。
二、
你是否同意:於電業法增訂【非煤時間表】條文:「以民國108年為基準,每年至少降低5%之方式,於民國110年1月開始,逐年降低燃煤電廠發電量,並使然煤發電設備最遲於民國130年12月全部停止運轉」。
三、
你是否同意,將優生保健法第三章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本文「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更正為:「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並經六日思考後,醫師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四、
你是否同意:重新恢復政府於95年2月27日「終止」的「國統綱領」,因為終止不是廢除。「國統綱領」已清楚表明拒絕接受中共政權統治及反對一國兩制,「國統綱領」不卑不亢,是保護「中華民國」正統,捍衛「中華民國」主權及反制大陸「共產政權」的積極作為。
五、
您是否同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臺灣地區在捍衛中華民國主權基礎上,拒絕大陸地區政府提出的一國兩制,兩岸應從接受對方國旗、國號和國際參與的方向彼此努力,兩岸以合作協商代替對抗鬥爭,全力發展和平經濟。」。
中選會說明,依據公民投票法第10條第3項規定:「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一、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二、提案違反前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之規定。三、提案不合第一條第二項或前條第八項規定。四、提案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五、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及同條第4項規定:「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命補正者,應先舉行聽證會,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人之領銜人進行必要之補正。」。
中選會也說,有關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最新進度,民眾可至中選會官網「全國性公民投票專區」查詢(https://clarify.cec.gov.tw/referend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