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選舉委員會今(20)日召開委員會議,審議彭迦智先生領銜提出「你是否同意政府應以『另立專法』方式,規範國營事業轉投資未達持股百分之五十之民營企業、政府捐助未達持股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或政府指派及政府握有主導權的(民營企業、行政法人、基金會)等『負責人』之遴選、任用規範。」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本案於109年3月4日舉行聽證峻事,經審議將函請提案人之領銜人限期補正。
中選會進一步說明,依據公民投票法第10條第3項規定:「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一、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二、提案違反前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之規定。三、提案不合第一條第二項或前條第八項規定。四、提案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五、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及同條第4項規定:「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命補正者,應先舉行聽證會,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人之領銜人進行必要之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