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本(1)日表示,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應於規定期限內親自或委託其代理人,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出連署書件,中選會不受理連署書件。
中選會說明,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3條規定,中選會受理登記為總統、副總統被連署人之申請後,應定期公告申請人為被連署人,並函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公告之次日起45日內,受理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另依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第6條規定,被連署人應於規定之期間內,親自或委託其代理人,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出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並附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正面影本。
中選會指出,該會於108年9月18日公告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同日函知被連署人於規定期間徵求連署,並於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受理連署期間,即108年9月19日至108年11月2日,每日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出連署書件,中選會不受理連署書件。同日並函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公告之次日起45日內,受理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
中選會強調,被連署人應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相關規定,於規定期間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出連署書件,中選會不受理連署書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