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選舉委員會今(20)日舉行委員會議,會中審議通過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登記應繳納保證金數額為新臺幣20萬元,將於11月14日發布候選人登記公告中載明。
中選會表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登記為候選人時,應繳納保證金;其數額由選舉委員會先期公告。同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規定,候選人保證金數額之預計及先期公告,由主管選舉委員會為之。
中選會指出,第3屆至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應繳納保證金數額均為新臺幣20萬元,第10屆亦維持相同數額。
中選會並表示,為妥適制訂合宜之數額,以確保人民參政權利及選舉業務執行得以兼顧,該會於108年7月8日邀集學者專家、立法院黨團、內政部、部分直轄市、縣(市)政府、議會、選舉委員會等召開「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登記保證金數額訂定公聽會」,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該會委員會議經參酌上開公聽會與會人員意見及歷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登記保證金數額,爰決議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登記保證金數額訂為新臺幣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