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選舉委員會今(7)日針對凱道有關公投法修正之集會活動提出回應,中選會表示,108年6月21日公布之公民投票法修正條文,係由立法委員提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新修正之公民投票法第23條規定,公民投票日定於8月第4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110年起,每2年舉行1次。上開修正條文,係規範某一特定日為公民投票日,目前進行中的公民投票案,倘經公告成立,均可在110年8月第4個星期六同日舉行投票,並未限制或剝奪人民行使公投之權利。
中選會進一步表示,上開新修正之公民投票法,並未改變現行提案、連署及通過門檻規定,也就是說,公投提案、連署及通過門檻,仍然維持107年1月3日公民投票法修正公布後下修之門檻,且連署仍不必附上身分證件影本,並無增加限制人民公投權利之情形。
中選會說明,新修正之公民投票法,將公民投票公告期間,由投票日28日前,延長到投票日90日前,讓公投案有充足討論時間,使社會各界得以對於公民投票案進行理性思辨,讓公投結果可以反映真正民意,以落實主權在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