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針對前行政院長張善政先生自己的重複連署(重複簽署)之事卻質疑自己簽署黃士修先生所提「您是否同意: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即廢除『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之條文?」全國性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遭受刪除一案,中選會說明如下:
一、
本案經花蓮縣壽豐鄉戶政事務所查對回函及中選會實地查驗連署人名冊正本結果,張善政先生連署本公投案之不符合規定事由係為「重複簽署」。
二、
107年9月25日花蓮縣壽豐鄉戶政事務所以壽鄉戶字第1070002051號函送黃士修領銜提出公投案之連署人名冊查對結果資料,張善政先生被列為不符第13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事由為「重複簽署」。
三、
經查張善政先生所簽署之連署人名冊計有2張,裝訂於花蓮縣壽豐鄉第2冊編號第17號及第25號,編號第17號經花蓮縣壽豐鄉戶政事務所認定為符合規定,惟編號第25號經該戶政事務所認定為不符合規定,確實為「重複簽署」。
另依據公民投票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收到連署人名冊後,經清點審核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30日內完成查對。又中選會訂有「全國性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戶政事務所查對作業須知」做為戶政機關辦理連署人名冊查對之統一標準。爰查對連署人名冊之法定機關為戶政機關,該會則就戶政機關所提報之連署人名冊查對結果進行彙整,以確認查對結果。依上開規定,黃士修案查對結果統計表所列不符第13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項目,係包含年齡、居住期間、受監護宣告未撤銷、連署前死亡、重複簽署等5項,亦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