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公民投票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及同法第12條第3項規定:「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以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主管機關提出。」明定提案人之領銜人應於領取中選會發給之連署人名冊格式後,方得徵求連署;同時,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連署人並應親自簽名或蓋章,依法不得委任連署。
中選會說明,公投法規定連署人名冊應「親自簽名或簽章」,如有提案人之領銜人以委任書方式取得委任人資料,而以委任連署方式進行者,並不符公投法之規定。另有媒體報導內容,提及中選會曾決議罷免案得以委任連署方式進行,核與事實不符,因中選會從未作過任何可委任連署之函釋與決議。